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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獎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實施細則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實施細則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七屆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評審標準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四章 推 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七章 授 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獎勵工作,保證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和《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我國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五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是授予公民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申報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負責獎項的評審工作。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獎勵辦)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評審標準
第七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獲獎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有所創新。
(二)在關鍵技術方面有所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中作出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貢獻。
第八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獲獎單位應是在項目研制、開發、生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并具有法人資格。
第九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每個特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30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15個;每個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15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10個;每個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12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8個。
第十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按成果類型分為:
(一)基礎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有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帶動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進步,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的成果。
(二)技術開發:在地理信息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軟件、系統等科學發明,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成果。
(三)工程應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等方面作出貢獻,促進技術發展或產業結構優化,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四)標準、管理:在地理信息企業管理、標準、檔案等科學技術工作和社會公益性事業中,有所發明和創新,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成果。有關文件、報告、規劃、計劃和政務類公文、調研報告不得報獎參評。
第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直接關系到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
第十二條 基礎研究類獲獎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尚未闡明:該項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科學價值: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學術上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意義,或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三)國內外公認: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其主要科學結論已為同行所引用或應用。
第十三條 基礎研究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有特別突出的原始性創新,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在學術上為國際領先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積極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四條 技術開發類獲獎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該項科學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該項技術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特點和進步,主要性能、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三)創造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該項科學發明較成熟,并經實施應用,取得了積極效果。
第十五條 技術開發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有特別突出的原始性創新,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推動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意義,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特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產生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六條 工程應用類獲獎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或應用高新技術對產業進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產業的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產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實施應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三)推動產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成果具有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有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 工程應用類獲獎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有特別突出的原始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產業覆蓋面大,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產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可評為特等獎。
(二) 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產業覆蓋面較大,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產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推動作用,可評為一等獎。
(三) 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產業內有一定覆蓋面,創造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對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積極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推動作用,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八條 標準、管理類獲獎項目,應是在標準的制定、企業或生產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應用推廣。
第十九條 標準、管理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 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在產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可評為一等獎。
(二)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產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可評為二等獎。
第二十條 申報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項目入圍答辯資格的,但未獲得特等獎、一等獎的項目原則上自動計入二等獎;申報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項目未入圍答辯資格的則不獲獎。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主要職責:
(一)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則進行評審;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網評;根據專業評審組網評建議,組織會議評審,確定評審結果。
(二)向獎勵委報告評審結果,提出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建議,提請獎勵委審定。
(三)處置和仲裁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對改進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10人、委員25~35人。評審委委員實行聘任制,委員人選視當年申報項目情況,從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評審專家庫中產生。
第二十三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范圍內申報項目的網評工作,并將網評結果報評審委。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報項目的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二十五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實行推薦(含自薦)制度,參評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三)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各工作委員會。
(四)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單位會員自薦。
第二十六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申報實行限額制:申報單位作為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每年最多可申報2項;項目完成人作為第一完成人的,每年只能申報1項。
第二十七條 申報材料:
1.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推薦書
2.工作報告
3.技術報告
4.查新報告
5.應用效益證明
6.評價報告或驗收報告、質檢報告
7.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其中申報特等獎、一等獎的項目須提交地理信息領域國家級或省級協會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及專家組簽名名單。申報二等獎的項目可提交科技成果評價報告或驗收報告,也可提供質檢報告。
其他附件為客觀反映項目成果知識產權、水平及應用效果的專利、軟件著作權及論文等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參與申報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按照貢獻的大小排列。推薦書必須經過所有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簽名確認,由推薦或自薦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印章。
第二十九條 推薦或自薦單位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須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凡因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
第三十一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項目,如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為:
(一)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規定要求。
(二)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獎勵范圍和完成期限等要求。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推薦書填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五)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查新報告、應用效益證明、評價報告或驗收報告、質檢報告等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六)其他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應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評審。
第三十四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提交評審委進行網評。
第三十五條 網評由專業評審組進行,每組由5-7位專家組成。專家對所評審的項目材料進行評審,對照《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分標準》打分。
第三十六條 獎勵辦對評審組評審結果進行統計,以每個項目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為原則,計算項目網評得分。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根據網評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級獲獎數量配額,向評審委提出獲獎初步建議名單及參加會議評審答辯的項目名單。
第三十八條 評審委組織會議評審,聽取項目答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三十九條 出席會議評審的委員不得少于評審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特等獎、一等獎須經到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通過,二等獎須經到會的半數以上委員通過。
第四十條 獎勵委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提出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四十一條 評審委委員實行回避制度。申報項目的完成人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評審結果通過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進行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四十四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所提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申報單位、申報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范圍。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立即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內將結果進行反饋。
第四十六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由有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接到異議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審核。獎勵辦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七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或申報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審核。涉及跨行業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向獎勵委如實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裁決。
第七章 授 獎
第四十九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由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在當年召開的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大會上表彰并頒發證書,并通過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官網、微信公眾號、媒體等進行宣傳。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由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撤消獎勵、追回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獎勵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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